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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消防獎章樣式.PDF
附表一消防獎章樣式.DOC
附表二請頒消防專業獎章事實表.PDF
附表二請頒消防專業獎章事實表.DOC
附表三消防獎章證書格式.PDF
附表三消防獎章證書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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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條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