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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5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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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
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
一、本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及各室主任。
二、其他經指定或邀請人員。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進行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
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應提請委員會議決之事項,除有關選舉、罷免之重大事項外,如因時間急
迫,不及提會討論時,主任委員得先予處理,事後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會議之同意
後變更之。
委員會議之表決由主席就左列方式擇一行之,但出席委員有異議時,應徵
求出席委員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議案表決人數之計算,以在場出席委員人數為準。
委員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開會額數時
,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