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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1/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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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海委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海委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海委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