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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海洋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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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友善海洋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展延及換發案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申請換發、補發及變更時亦同。
第 3 條
前條規費經繳納後,除有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