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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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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