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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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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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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第 3 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第 4 條
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第 4-1 條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第 5 條
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