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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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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