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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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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
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
著者。
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
六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