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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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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使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學生盡其所學貢獻國家
,以符政府培養警察人才原旨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研究生為三年,本科為六年,本科轉學
生為三年、專修科為三年,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專科警員班、警員班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為六年。
前項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服務年
限未滿之各科、班畢業學生者,前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畢業後有實習規定者,自實習期滿之日起算,畢
業後即派用者,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期間內,合於在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
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官學校本科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研究所畢業學生、本科
轉學生及專修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
專科警員班、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
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
等必要文件。
三、因病或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核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經報由原服務機關層奉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保
證進修二年以內 (申請進修碩士學位) 或三年以內 (申請進修博士學位)
,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其延不補足或規避者,應由保證人負責賠
其所受養成教育期間之全部費用 (進修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第一款人
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惟其規定之服務年限
,應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522 頁) 。
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
填具入學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學校保存。

(編 註:附件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523~3524 頁) 。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全部費用,其無力賠
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
各校應在學生畢業證書右下方加蓋戳記,敘明「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務期
限內,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工作」。
限期服務警 (隊) 員警察專長訓練班結業學生,除服務年限依警察機關限
期服務警 (隊) 員招考暨警察專長訓練辦法之規定外,於性質不相牴觸之
範圍內,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