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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0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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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徵收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費徵收業務委託彰化縣政府辦理。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除有溢繳、誤繳或其他依法應退還之情形外,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