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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性質重要部門計畫之一定規模認定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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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指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能源及水利之中長程或個別興辦事業計畫,涉及空間發展或土地使用計畫達一定規模者。
前項一定規模認定原則如附表。
第 3 條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第 4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