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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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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鵝鑾鼻公園園區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
第 3 條
鵝鑾鼻公園停車場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一)大型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四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二、下列車輛予以免費優待:執行公務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等。
第 4 條
牽(推)自行車進入鵝鑾鼻公園園區,計次計輛收費新臺幣三十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