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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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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第 3 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第 5 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