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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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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指定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項目: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二、重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