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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95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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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
│臺灣省 │ 93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 │ 141 萬元以下 │ 87 萬元以下 │
├────────────┼─────────┼───────┤
│高雄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
│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