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3: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第 3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第 4 條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