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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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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