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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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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