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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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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