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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10/0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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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召集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 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 相關會務。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 二、基礎建設處。 三、家園重建處。 四、產業重建處。 五、行政管理處。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二、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三、重要案件列管。 四、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