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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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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