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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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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掌理
鐵路沿線治安、站、車秩序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事項,其依鐵路法令執行
職務時,並受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保安組。
三、訓練組。
四、後勤組。
五、秘書室。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一人
,襄理之。
本局置督察長、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技士、技佐、警務佐
、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得視勤 (業) 務需要分設警務段,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
立。段設二組辦事,並設勤務指揮中心及警備隊,段以下設分駐所、派出
所。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之劃分、設置及裁併,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警務段置段長、副段長、組長、主任、警備隊隊長、巡官、技佐、警務佐
、巡佐、警員。
分駐所置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任,
並依勤務需要配置警員。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警務佐、小隊
長、偵查員、書記。
本局設護車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局本部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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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四階至警監三階│一 │ │
├────┼─────────┼────┼──────────┤
│副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三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內一人兼外事股長。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九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職等 │ │單一編制計給)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四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內一人辦統計。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五○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刑事局警察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一 │ │
├────┼─────────┼────┼──────────┤
│組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 │ │ │作。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 │ │ │作。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七 │ │
├────┼─────────┼────┼──────────┤
│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一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等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八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偵查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督關、學
校列警正四階偵查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務段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段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副段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四 │ │
├────┼─────────┼────┼──────────┤
│組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八 │ │
├────┼─────────┼────┼──────────┤
│主任 │ │ (四) │由第一組組長兼任。 │
├────┼─────────┼────┼──────────┤
│警備隊隊│警正四階至三階 │四 │ │
│長 │ │ │ │
├────┼─────────┼────┼──────────┤
│所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三 │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四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四 │一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
│ │職等 │ │ 六職等。 │
│ │ │ │二 辦理裝備保養檢查│
│ │ │ │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四 │ │
│ │ │ │ │
├────┼─────────┼────┼──────────┤
│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九二 │內一人辦外事。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五六 │內四人辦外事。 │
├────┴─────────┼────┼──────────┤
│合 計│七二三 (│ │
│ │四)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護車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一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六八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八五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