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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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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民
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執
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並
提會報告。
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研
究費。
本會所需之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