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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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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部為策劃推行人口政策及研究分析人口問題,特設人口政策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教育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兼任,委員十五至十九人,
由內政部部長遴請有關機關高級人員、學者專家擔任,其中二人得為聘任
,任期均為二年。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正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秘書一人,襄
理會務,置編審三人,分辦會務。
本會置研究員五人,分辦資料之蒐集、翻譯、分析及有關人口問題之調查
、統計、編撰工作。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須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決議案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本規程第三條除執行秘書為兼任外,所列專任人員,應就內政部現有總員
額內調配之。第二條暨第四條兩條所列專任委員及研究員,由內政部依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關規定聘用之。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研究費或車馬費。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