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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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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第 3 條
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徵收新臺幣十元。
第 4 條
依據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