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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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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創業自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輔導財政困絀鄉 (鎮) 開創自治事業,增闢地方財源,特設置鄉鎮創業
自立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貧困鄉 (鎮) 開創自治事業所需土地價款、交通工具、興建硬體設備
及營運設施費用之貸款。
二、鄉 (鎮) 自治事業周邊設施、綠化美化環境及內部軟體設備費用之貸
款。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鄉鎮創業自立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及本部人員聘兼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
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一人至五人,均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