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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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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為統一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
畫。
各機關應依據施政方針,並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業務發展需要,訂定
施政目標與重點,據以編訂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擬訂,研考 (計畫) 單位負
責協調及彙辦。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研考會) 訂定。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項目,均應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先期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應召開年度施政計畫審核會議,就年度施政計畫進行審議後陳報行
政院。
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
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
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得參照本辦法訂定;
未另訂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