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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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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本院為指導、聯絡、獎勵學術研究,加強學術發展,依本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院設置之訪問研究學人,須具有國內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相當於講師以上之資格。
 
三、訪問研究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
 
四、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所處)在同一時期每所處暫以接受兩名訪問研究學人為限。
 
五、凡申請為本院訪問研究學人者,應於預定到院研究三個月之前向本院有關所處提出下列文件:
(一)研究計劃;
(二)最近三年內之著作;
(三)簡歷表;
(四)所在學校或研究機構首長之推薦函。
 
六、訪問研究申請案件先由有關研究所處審查,經所務會議通過並洽定協助或指導人員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七、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得享受下列之優待:
(一)研究補助費之資助;
(二)研究室之供應,圖書資料之閱覽,儀器標本之利用,實驗藥品之供給;
(三)本院醫務室之醫療服務;
(四)本院交通車之搭乘。
 
八、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院及有關所處之規定;
(二)參加所在所處之學術討論會,並至少主講一次,報告其研究成果;
(三)訪問期滿時應提交研究報告一式二份,除一份由所在所處留存外,另一份轉送其推薦學校或研究機構;
(四)研究成果發表時,須註明「本書(或論文)係在中央研究院訪問研究期間完成」字樣。
 
九、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滿後,得由本院發給證明文件(格式另定)。
 
十、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及學術機構所推薦之訪問研究學人,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