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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附檔:
附表: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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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