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附檔:
附表一 監察院監察獎章式樣及圖說.PDF
附表二 監察獎章推舉事蹟表.PDF
附表三 獎章證書.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對監察或人權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監察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監察或人權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
二、主辦重要監察或人權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監察政策,成效卓著。
三、對監察或人權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論著,有具體重大貢獻。
四、宣揚我國監察或人權制度,提升國際地位,具有重大貢獻。
五、從事監察或人權業務,澄清吏治,察舉不法,保障人權,具有優良事蹟。
六、對國際監察或人權業務之推展,貢獻卓著。
七、其他對監察或人權工作負責盡職,貢獻卓著,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士,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審查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事蹟。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 8 條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