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6:52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臨時會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臨時評議會,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選舉院長候選人事宜。院長候選人之選舉,用無記名排序方式投票,每人排序選舉四人,以得票數最佳之三人當選。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 1 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 1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院長連任之投票用無記名方式,得票數以出席評議員過半為通過。
 
五、評議會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二人之聯署,並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事日程,由執行長於兩星期前分寄各評議員。
凡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五人之聯署。
 
六、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七、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
 
八、在議案付表決,贊否兩方票數相等時,議長得投票決定之。
 
九、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能委託他人代表,但對於某特定事項,得用書面委託他一評議員代表投票,每一評議員,同時祇能代表一人。
 
十、每屆評議員首次集會時選舉執行長,由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十一、本規則得由出席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決修改之。
 
十二、本規則自本院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