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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研究考選銓敘制度獎勵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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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考試院為鼓勵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研究中外考選銓敘制度,以期有助於反 攻建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研究範圍: 一、屬本國者 上起唐虞,下迄當代。 二、屬外國者 分美、英、日、德、法、加等國。
第 3 條
研究內容: 一、考選部分 凡前代學校、選舉、考試及現代考選等制度均屬之。 二、銓敘部分 凡前代官制官規及現代銓敘制度均屬之。
第 4 條
研究題目,由各人就前兩條所列內容範圍,自由擬定,或擇某一制度某一 事項,作專題研究,或擇較廣泛題目,作綜合性研究,但均應注重實際問 題。
第 5 條
研究結果,須提出著述,依其性質,可用論文圖表等體裁,內容以深切著 明為主,並詳列參考資料來源。
第 6 條
研究著述,每年於九月底集稿一次,由秘書處彙呈院長組織委員會評定之 ,至遲於十二月內揭曉。
第 7 條
著述優良者,分別等次,除頒發獎狀外,並酌發獎金。
第 8 條
獲獎之優良著述,得由本院刊印專輯。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