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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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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
第 2 條
關於立法院公報、立法專刊編輯發行事宜,由本會指導之。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由院會選舉之,每年改選一次。
第 4 條
本會設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6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7 條
本規程由立法院院會通過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