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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