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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