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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判字第 84 號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 EN
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同業利潤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未分配盈餘之一部,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