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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判字第 836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