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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9 年判字第 6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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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9 年判字第 63 號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68 年 02 月 13 日 )
EN
第 8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麥、大麥、麵粉、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大豆(包括黃豆、青皮豆)、落花生、高粱、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味噌等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