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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593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