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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575 號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