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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0 年判字第 57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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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575 號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39 條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