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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570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