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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裁字第 56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