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54 號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