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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判字第 46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7 年判字第 46 號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1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