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368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商標代理人名簿登載商標代理人之登錄及其異動等相關事項,並均對外公開之。
前項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