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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35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商標代理人名簿登載商標代理人之登錄及其異動等相關事項,並均對外公開之。
前項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