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30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