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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6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