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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28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