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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22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